
图源:豆包
近日,国家医保局再次公开点名郑州大学第一附属医院原药学部主任张某坚受贿案,并将其作为医药商业贿赂典型案例公开。
一名医院药学部主任,17年间究竟能从药品生意里“撬”走多少钱?
答案触目惊心。
2005年至2022年,长达17年的权力寻租期,张某坚利用职务之便,在药品准入审批、配送商更换、院内销售落地、货款回款结算等核心关键环节,持续收受8名药械销售人员的贿赂,累计敛财2547.5万元、1万美元。
其中,单笔最大受贿高达2433万元。依托张某坚的权力庇护,一名代理商旗下的19种药品,仅凭郑大一附院单家医院,就创下10.45亿元的惊人销售额,斩获利润7300余万元。而按照私下利益分成约定,这部分利润的三分之一,尽数落入张某坚囊中。
而在张某坚个人贪腐面纱之下,一场穿透代理马甲、直捣药企源头的全链条监管追责,已然全面启动。
张某坚案一审案源下发后,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将一桩发生在医院与药品销售人员之间的受贿案,沿着代理、配送和产品关系,一路追到了10家医药生产企业。其中,西安迪赛生物药业、海南中兴元医药、武汉同济现代医药科技3家企业因拒不纠正,已经被采取相应约束处置措施。
也正是在这里,药监部门建立在MAH制度之上的全生命周期监管,与医保部门不断升级的价格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发生了一次真正的完美碰撞。
2025版信用评价制度已经明确强化向生产企业、上市许可持有人穿透。
药企可以借助代理商、经销商甚至第三方推广机构完成商业化,但一旦销售链条发生商业贿赂,监管也不再只揪着终端“送钱的人”追责,而是向上穿透、溯源到底。
生产可委托、销售可代理,但合规责任不可分割、违法代价无法转嫁。
一场新的风暴开始了。
一个药剂科主任,为何能撬动10亿药品销售
根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开发布的信息,最大的一笔受贿金额2433万元背后,是一场持续十余年的利润分成。2010年至2022年,在张某坚等人的帮助下,李某星代理的头孢克肟胶囊、核糖核酸注射液等11种药品,以及黄芪多糖注射液、雷贝拉唑注射液等8种药品先后进入郑大一附院销售。最终,19种药品累计卖出10.45亿元,获取利润7300余万元。根据双方约定,利润的三分之一,归张某坚。
除李某星外,张某坚还先后收受7人财物:收受侯海龙现金21万元、美金1万元、购物卡6万元;收受徐奎30万元;收受刘进甫17万元;收受郭书玉17万元;收受张宏斌13万元;收受朱文玉4万元及购物卡1.5万元;收受田水5万元。
一家医院的药学部主任,何以能撬动如此庞大的受贿金额?
郑大一附院长期以规模庞大闻名,曾被称为“亚洲最大医院”,还有更夸张地将其戏称为“宇宙第一医院”。早在十余年前,郑大一附院已经是河南省规模最大的三级甲等医院之一,总占地面积55.31万平方米,拥有37个临床医技学部、324个病区。
庞大的诊疗体量,催生了巨大的药品需求。根据河南药品阳光采购网公布的数据,2021年郑大一附院药品采购入库金额就达到40.29亿元。张某坚所担任的岗位,恰恰是药品准入、采购审批、配送商更换、回款结算等核心环节的直接负责人。
尤其是在2016年之前,“两票制”尚未全面落地,医药流通仍处在多级代理盛行的时代。彼时,不少药企以相对较低的代理价格将品种交给全国、省级或地市级代理商,药品再经过经销、配送等多个环节进入医院。代理商依靠进销价差获得利润,同时深度介入医院准入、终端推广、配送和回款。
相当于,代理商赚多少钱,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药卖多少;而药能卖多少,又离不开医院内部掌握准入、采购和使用权的关键岗位。
于是,一端是巨大的药品利润,一端是能够直接影响销量的“院内权力”。两者一旦形成利益交换,腐败就此滋生。10余年间,李某星代理的19种药品仅在一家医院就累计卖出10.45亿元,代理商获取利润7300余万元。不仅干扰了正常的临床用药决策,也直接破坏市场公平竞争。
最终,在2024年7月22日,一审法院以受贿罪判处张某坚有期徒刑11年,并处罚金230万元,非法所得2547.5万元及1万美元予以没收。张某坚提出上诉后,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终审。
至此,张某坚的刑事责任几乎落定。但“张某坚受贿案”之所以被国家医保局当作典型案例发布,一个关键原因还在于,张某坚获刑之后,另一场追责链条才刚刚开始。
穿透代理链,MAH合规大考
根据国家医保局发布的信息,一审案源下发后,河南省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按照信用评价制度要求,由配送企业举证,共穿透代理商“马甲”背后的医药生产企业10家。
其中,三家企业拒不纠正,被按规定采取对应的约束处置措施:西安迪赛生物药业和海南中兴元医药分别被评定为“中等”失信,武汉同济现代医药科技被评定为“一般”失信。值得一提的是,同济现代医药科技还是新三板挂牌企业。
需要正视的是,医药代理模式本身并非原罪。长期以来,对于缺乏全国自营销售能力的药企而言,自建覆盖各省、各医院的销售团队成本极高。区域代理商熟悉当地商业渠道和医院终端,可以帮助药企快速完成市场准入、终端推广、配送协调和回款。
即使在2017年“两票制”全面推行后,多级经销和层层开票被大幅压缩,但药企对于区域市场推广、医院准入和终端维护的需求并没有消失。
于是,在今天的医药商业链条中,MAH、药品生产企业、商业配送企业、代理商以及推广服务商等主体仍然长期共存。尤其是在创新药进入集中商业化兑现期后,不少自身销售网络尚未完全铺开的创新药企业,同样会借助代理商、CSO或专业商业化平台完成区域推广和终端覆盖。
分工无罪,包庇有罪;外包可行,甩锅无效。医药代理模式的风险在于,代理商天然处在药品销售利益和医院关键权力的交界处,其背后是明确的销量目标和利润空间。一款药卖得越多,能够获得的代理收益越高。而处方药又不是普通消费品。一款药能不能进入医院、进入哪个科室、医生是否使用、用量能够做到多大,都可能显著改变产品销量。
两者碰撞,“带金销售”也就有了生存空间。
过去几年,监管部门持续从两个方向堵住这条利益链。
一道网,来自药品监管部门。
2019年修订的《药品管理法》确立MAH制度后,药品上市许可持有人成为药品全生命周期责任主体。MAH可以自行销售药品,也可以委托符合条件的药品经营企业销售。
但持有人对受托环节并不是“甩手掌柜”。2024年正式实施的《药品经营和使用质量监督管理办法》进一步明确,MAH委托药品经营企业销售时,应当签订委托协议,并对受托方销售行为进行监督。
另一道网,则来自医保部门。
2020年,国家医保局建立医药价格和招采信用评价制度,开始根据司法判决、行政处罚等案源,对医药购销行贿、带金销售等行为进行信用评级,并通过挂网、投标、配送等资格进行约束。
到了2025年,这套制度进一步强化了“穿透”。国家医保局在修订信用评价制度时明确提出,加大向生产企业穿透力度,评价处置原则上穿透至上市许可持有人;同时要求进一步向生产企业、MAH追溯,穿透利用注册“马甲”企业、代理企业实施违法违规行为形成的“防火墙”。
这意味着,监管追责彻底告别“只查行贿人、不追受益人”的浅层治理。无论违规行为由代理商、配送企业还是推广机构实施,监管都会顺着药品生产、销售渠道、收益流向溯源,精准锁定最终获利的MAH主体,实现源头追责、精准惩戒。
张某坚案中的10家生产企业,正是在这套机制下被锁定。而这也并非孤例。
今年1月,国家医保局公布上海海怡莱企业咨询管理合伙企业商业贿赂案。最初被查处的是一家为达肝素钠注射液提供市场推广服务的咨询企业,但上海市药事所随后要求配送企业举证。配送企业提交销售合同、发票等材料后,案件进一步穿透至该产品的生产企业河北常山生化药业,并对后者启动信用评价。
国家医保局在3月“点名”的张某猛药品销售行贿案,则更加典型。张某猛与山东某制药企业合作推广复方黄柏液,为提高销量,按照医院药品使用数量向妇产科主任、药房主任及医生支付回扣。法院追究的是张某猛个人的刑事责任,但国家医保局随后明确表示,该案已作为商业贿赂案源下发,下一步将对案件涉及的山东某制药企业开展信用评价。
从张某坚案,到常山生化,再到复方黄柏液案,一条新的监管路径正在越来越清晰:当药企依赖代理商、经销商、推广服务商完成商业化时,只关注最终销量已经远远不够。代理商拿到了多少利润,推广费用最终流向哪里,产品在某家医院为什么突然放量,企业是否真正掌握销售链条上的异常行为,都在成为新的合规命题。
MAH主体责任不可逆、外包免责失效、穿透式追责常态化,医药产业正式进入“全员合规、全链监管、全程可溯”的全新发展阶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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