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婴幼儿配方食品标签标识问答

Sep 20, 2026 联盟项目 IDOPRESS

1、婴幼儿配方食品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应如何标示?

答:依据《食品标识监督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的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的生产日期和保质期到期日应在包装上设置独立区域按年月日顺序标注,独立区域未设置在包装主要展示版面的,应在主要展示版面上标注“见包装物某部位”字样。

2、婴幼儿配方食品产品标签是否强制标示致敏物质提示?

答:《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管理办法》《婴幼儿配方乳粉产品配方注册标签规范技术指导原则(试行)》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食品(婴幼儿配方乳粉、婴幼儿配方液态乳)产品标签还应当标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食品安全国家标准规定需要标明的其他事项或信息,其致敏物质提示按照《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预包装食品标签通则》(GB 7718)执行,应在配料表临近位置标注“本产品含有乳成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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